学院行政文件

您现在所在位置: 首页 >> 学院行政文件 >> 2007

学院行政文件

关于印发《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7-09-26     作者:     浏览数:

襄职院办[2007]11号

关于印发《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各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工作,特制定《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

襄樊职业技术学院

关于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

为规范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工作,使学生退学退费有章可循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国家教育部、发改委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精神,对学生退学、退费及相关手续做如下规定:

一、办理退学的条件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退学。

1、学生报到注册后,因应征入伍者(也可以尊重本人意愿,保留学籍,不办理退学手续);

2、学院所开设专业由于招生人数少,不能建制成班(指该专业学生人数少于20人),学生本人又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者;

3、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;

4、其他按《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可以办理退学手续者。

二、退学手续办理程序

学生退学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。

1、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递交退学申请,并由家长签字;

2、提供退学原因的相关证明;

3、退还学院财产;

4、按照“班级――系(院)――相关职能部门――主管领导审批”流程,办理退学手续。

三、学生申请退费的条件
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退费手续。

1、新生入学前预交学费但未入学报到;

2、学生因病或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,不能在校继续学习。

下列情况不能办理退费手续(指缴费当学年)。

1、经学院录取,且报到注册的;

2、按学院《学籍管理规定》和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,被开除、勒令退学等学籍处分的。

四、退费标准

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,在办理退费手续时按以下标准执行。

国家教育部、发改委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规定:“学生缴纳学费后,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,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”,“ 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,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”。根据文件精神,学生退学其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其在校学习的时间,按月计退;已纳入本学年教学计划的教材,发给其教材,不予退费。

五、要求

1、学生退学、退费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;

2、各系(院、部)、相关职能部门,在办理退学、退费手续时只签署退学意见;

3、学生退费标准,由计财处统一核算办理;

4、本规定解释权在计财处,任何人不得签署有悖本规定的意见。

六、本规定从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。

主题词:学生 退学退报 规定

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6月18日印发

关闭
上一篇:关于成立学院固定资产清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篇:关于学院行政领导联系系(院)产学结合工作的实...
X
选择其他平台 >>
分享到